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 黃輝武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聲請。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76歲,依102年度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示,平均餘命為10.95年,其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本件定期給付應以10年計算權利存續期間。又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扶養費11,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為132萬元【計算式:11,000元×12(月)×10(年)=1,32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聲請人應繳納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
二、陳報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