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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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01號上訴人 蔡顯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占用面積及起訴時之申報地價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