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609號上訴人 蔡顯進 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楊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