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原告鄞○耀
鄞○賢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曉君
鄞瑞鑫 被告 李俊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61號),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李佳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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