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81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林怡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禮宏 即 曾俊名 之繼承人、 曾滿妹 即曾俊名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曾俊名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③更正聲明「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