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志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志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志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漏列第7款,應予補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300號、103年度訴字第112號、第42
5號、第54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6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4、5、7至2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以書面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狀1紙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就有期徒刑及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6所載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4、5、7至29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游士霈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新臺幣(下同)30,000元││├────────┼───────────┼───────────┼───────────┤│犯罪日期│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4日至102年│102年4月13日至102年││││3月16日│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227號、│102年度偵字第1227號、│102年度偵緝字第30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16號│、102年度偵字第4671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300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300號│103年度訴字第1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8日│102年10月28日│103年3月25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300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300號│103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2日│102年12月2日│103年4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74號│103年度執字第74號│103年度執字第1315號││├───────────┴───────────┼───────────┤││編號1至2所示之有期徒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基簡字第1300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編號│4│5│6│├────────┼───────────┼───────────┼───────────┤│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17日(聲請書│102年4月5日至102年││││誤載為102年3月25日至│4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02年4月17日)│102年4月6日至102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緝字第304號│103年度偵字第162號、│103年度偵字第162號、│││、102年度偵字第4671號│第632號、102年度偵字│第632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第471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2號│103年度訴字第425號│103年度訴字第4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5日│103年11月14日│103年11月14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2號│103年度訴字第425號│103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判決│103年4月28日│103年12月8日│103年12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316號│103年度執字第3858號│103年度執字第3859號│└────────┴───────────┴───────────┴───────────┘┌────────┬───────────┬───────────┬───────────┐│編號│7│8│9│├────────┼───────────┼───────────┼───────────┤│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罰金100,000元│││├────────┼───────────┼───────────┼───────────┤│犯罪日期│102年5月初某日至102│102年3月24日│102年4月14日│││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第4736號│第4736號│第473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89號│104年度執字第289號│104年度執字第289號││├───────────┴───────────┴───────────┤││編號7至29所示之有期徒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9日│102年5月2日│102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第4736號│第4736號│第473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89號│104年度執字第289號│104年度執字第289號││├───────────┴───────────┴───────────┤││編號7至29所示之有期徒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8日│102年5月19日│102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第4736號│第4736號│第473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89號│104年度執字第289號│104年度執字第289號││├───────────┴───────────┴───────────┤││編號7至29所示之有期徒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9日│102年5月19日│102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第4736號│第4736號│第473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89號│104年度執字第289號│104年度執字第289號││├───────────┴───────────┴───────────┤││編號7至29所示之有期徒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8日│102年4月16日│102年5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第4736號│第4736號│第473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89號│104年度執字第289號│104年度執字第289號││├───────────┴───────────┴───────────┤││編號7至29所示之有期徒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7日│102年5月12日│102年5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第4736號│第4736號│第473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89號│104年度執字第289號│104年度執字第289號││├───────────┴───────────┴───────────┤││編號7至29所示之有期徒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編號│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0日│102年5月19日│102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第4736號│第4736號│第473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89號│104年度執字第289號│104年度執字第289號││├───────────┴───────────┴───────────┤││編號7至29所示之有期徒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編號│28│2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19日│102年6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102年度偵字第4713號、││││第4736號│第473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289號│104年度執字第289號│││├───────────┴───────────┼───────────┤││編號7至29所示之有期徒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