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2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鎮○○里○○路○○○巷○號。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涉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28號審理中,前經訊問被告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犯嫌重大,並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裁定自民國96年11月19日起執行羈押,茲案件經審理迄今,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雖仍屬重大,然若以新臺幣(下同)10,000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自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並敘明理由,向第二審法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