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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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一七、二三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執行羈押,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朱光國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