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52號原告幸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複代理人己○○
丁○○被告大同餐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複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