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執聲字第一四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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