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康勝男 律師
薛松雨 律師 王玫珺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雖否認犯罪,然其之犯罪嫌疑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各證據為憑,其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本案其與共犯王輝隆、 凌文龍 涉嫌共同販入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數量甚鉅,嚴重危害國人健康,侵害法益甚為嚴重,有羈押必要,自
96年11月22日起實施羈押,又裁定分別自97年2月22日、
97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核先敘明。再查,被告之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無從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其之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潘進柳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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