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予本院民事庭,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沈君玲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