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邱翠芬 複代理人 林宜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陞實業有限公司林雅涵皇朝興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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