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邱翠芬 複代理人 林宜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陞實業有限公司、 林雅涵 、皇朝興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