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367號聲請人 吳徐香妹 (即 吳盛榮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吳徐香妹(即吳盛榮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同分割協議書上之印鑑章)。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