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96號原告 林利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金桂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全部)。
四、被告之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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