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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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783號抗告人正昌創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偉翔 抗告人 廖偉婷 上列抗告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6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此項規定,於再抗告準用之,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所明定。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05年10月20日105年度抗字第1651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於再抗告狀內表明再抗告理由,嗣於105年11月23日提出委任 陳水聰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惟迄105年12月30日仍未提出再抗告理由書。原法院因認抗告人之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國忠法官鄭純惠法官林金吾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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