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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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577號聲請人 鄭釗仁 相對人 詹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5」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身分證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且依其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所示,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有該分局民國106年5月2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63427406號函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