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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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66號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9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