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83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五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乙○○因家計在外工作,非有意逃避傳喚。再聲請人有雙親及子女需扶養,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前因涉加重搶奪犯嫌重大,經本院通緝到案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本院衡酌聲請人所涉犯行,業經同案被告 廖榮輝 結證在卷,且聲請人係經本院通緝後,始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在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一一七公里處(苗栗縣造橋鄉)為警緝獲,有逃亡之事實,復有逃亡之虞,是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所定情形,以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於被告家庭狀況,則非在斟酌之列。從而,本件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