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96號
原   告  楊繡琼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
被   告  李麗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與本院一○二年度城簡字第二十七號給付合會金事件,合
併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先於民國102年1月14日,對被告李麗寬提起給
付合會金訴訟,嗣於102年7月9日,再對被告李麗寬訴請
給付合會金,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城簡字第27號及102年
度城簡字第96號給付合會金事件受理在案。經核原告先後提
起之數宗訴訟,固因主張不同之合會法律關係而非屬同一事
件,然均係主張被告自95年9月1日迄97年8月15日之間,
冒用、假借原告或原告所借之人之名義向其他會員收取會款
之同一原因事實,其訴訟標的相牽連,且得以一訴主張,依
前揭規定,命本院102年度城簡字第96號及102年度城簡字
第27號給付合會金事件,合併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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