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智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4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王建智於民國104年4月29日收受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嗣於10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均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上開規定,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