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94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正義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正義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拘役,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正義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拘役(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拘役25日,並定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附表: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張正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8日│├──────┼───────────┼───────────┤│犯罪日期│103年03月06日│103年03月0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速偵字│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5號│2509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虎簡字第47號│103年度虎簡字第1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4月08日│103年06月16日│├─┼────┼───────────┼───────────┤│確│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虎簡字第47號│103年度虎簡字第105號││決├────┼───────────┼───────────┤││判決確│103年06月03日│103年07月07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471號│18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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