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淑如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260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