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立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周慧心律師
李貞儀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雅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徐右家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