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盧佑涼 被告 謝鄉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9年度上易字第401號公然侮辱、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