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0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訴訟代理人 周倫鈿

被告 翁嬿蕓

被告 聶菀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十五行及第三十一行關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