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871號

原告 游仕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靖崴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我國修法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已規定為:前(第249)條第1項第8款,或第2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12萬元以下之罰鍰,請務必注意。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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