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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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 石菁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附表中之桃園市○○段○○○○○○號之權利範
2、相對人設定抵押權之日期為何?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