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正戶籍死亡紀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正戶籍死亡紀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必備之程式,非訟事件法第30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先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參照),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應具狀闡明法律依據為何?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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