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150號債權人 張文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貫鈺 、 胡邵武 、 呂紹宇 、 柯承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於狀尾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
㈡提出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