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李振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李振毓涉嫌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7日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本院金訴卷二第444、454頁)。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函及所附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佳穎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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