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44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 彭大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參佰壹拾貳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捌拾參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肆佰參拾捌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