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01號原告 羅翊倫 被告 林威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869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蔡汎沂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