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3號上訴人 蔡政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代號0000-000000號之女子及其母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計算式:21萬元+15萬元=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