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38號原告 廖武雄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 律師被告 廖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650.93平方公尺,重測前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2移轉登記予原告。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05,151元(計算式: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650.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10,405,1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