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985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碧敏
       蔡性道
       王郁雯
被   告  汪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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