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5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51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沅鋒林正寅

住○○市○○區○○○街0號八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強制執行之一部或全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查其應執行標的物

所在地不明且債務人之住所地係於高雄市鳳山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貴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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