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 張怡芬 被告 孫純欽
廖盛郎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0年度交易字第22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廖盛郎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2年1月30日審判筆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朱家寬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