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吳鴻霖 即霖虹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福成工程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101年9月30日│180,600元│ARC一八0六六│││1││行│││八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