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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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昭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昭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洪明媚┌──────────────────────────────────────────────────────┐│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千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 龜山分 │101年1月31日│35,700元│MA一二九六六0││││司 黃月香 │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