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振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振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振興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卷9頁),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判刑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亦經法院判刑確定,均詳如附表所載,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部分附表中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0月23日│107年9月24日│107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6號│字第1938號│字第46號││││││├───┬────┼──────────┴──────────┼──────────┤│││││││法院│嘉義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57│108年度嘉簡字第188│108年度埔簡字第95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8年1月31日│108年2月20日│108年7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57│108年度嘉簡字第188│108年度埔簡字第95號││判決││號│號│││├────┼──────────┼──────────┼──────────┤││判決│108年3月8日│108年3月20日│108年8月31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1131號│第1390號│第2179號││├──────────┴──────────┴──────────┤││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3年7月││││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7日│108年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45號│第6303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737│109年度訴字第101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29日│109年5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737│109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號││││├────┼──────────┼──────────┼──────────┤││判決│108年9月30日│109年6月15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142號│第2218號│││備註├──────────┤││││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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