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660號聲請人 黃健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金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依聲請狀所載,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
二、票號030645號本票記載受款人為「 彭國威 」,且未經該受款人背書,則形式上背書為不連續,執票人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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