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等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再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因而於裁定前,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見欲表達,可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然受刑人迄未回覆等情,有本院民國113年7月30日函文、送達證書、當事人訴訟書狀查詢表等件附卷可憑(本院卷第65頁、第69-71頁)。爰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異同、各罪依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原定執行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拘役部分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3次)拘役1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1年12月12日112年4月21日112年5月4日112年5月5日112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29號等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29號等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7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630號112年度易字第630號112年度簡字第2105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15日112年8月15日112年10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630號112年度易字第630號112年度簡字第21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9月23日112年9月23日112年11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47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971號編號1至15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動物保護法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50日拘役58日,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犯罪日期112年9月11日112年8月23日112年6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400號等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400號等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9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515號112年度簡字第2515號112年度易字第1239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18日112年12月18日112年12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515號112年度簡字第2515號112年度易字第123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17日113年1月17日113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9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4號編號1至15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789罪名妨害自由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5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2年6月3日112年6月7日112年6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94號等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94號等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9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239號112年度易字第1239號112年度易字第1239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12日112年12月12日112年12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239號112年度易字第1239號112年度易字第123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10日113年1月10日113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4號編號1至15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2次)拘役40日拘役35日犯罪日期112年5月28日112年6月6日112年5月29日112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94號等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94號等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9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239號112年度易字第1239號112年度易字第1239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12日112年12月12日112年12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239號112年度易字第1239號112年度易字第123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10日113年1月10日113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4號編號1至15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131415罪名竊盜妨害自由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30日(3次)拘役40日拘役57日犯罪日期112年6月2日112年6月6日112年6月9日111年12月2日112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94號等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38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239號112年度簡字第2614號112年度簡字第2613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12日112年12月29日112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239號112年度簡字第2614號112年度簡字第26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1月10日113年1月31日113年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4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34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83號編號1至15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號161718罪名傷害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15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2年5月11日112年5月9日112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3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3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596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564號113年度簡字第564號113年度簡字第962號判決日期113年3月29日113年3月29日113年5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簡字第564號113年度簡字第564號113年度簡字第96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5月3日113年5月3日113年6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31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29號編號16、17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0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