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 張淑英 被告 邵建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35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施懷閔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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