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3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3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柒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