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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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8年4月23日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其妻至臺中縣大里市仁愛醫院急診室就診,行至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與仁愛醫院急診室入口附近,原應注意路旁起駛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及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而應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光線、視距均良好,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仍在仁愛醫院急診室入口前之黃色網狀線路旁違規暫停,於起駛向左變換車道時,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縣大里市○○路由大里橋往臺中市方向行駛,途經上址時,本應注意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亦疏未注意乙○○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自右前方路旁慢駛入車道,兩車因而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與東榮路口發生碰撞,甲○○人車倒地,因此受有胸壁挫傷之傷害。乙○○肇事後留在現場,並向前來處理之警員表示係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