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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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王秀如┌───────────────────────────────────────────────────────┐│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黃建智 │華僑銀行北港分行│96年1月31日│14,200元│0000000│││1│││││││├─┼─────────┼─────────┼───────────┼─────────┼────────┼──┤│00│黃建智│華僑銀行北港分行│96年1月31日│15,200元│000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