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5年3月16日、95年4月│94年8月間某日起至95年│95年2月20日之3、4天前│││19日│4月21日止││├───┬───┼───────────┼───────────┼───────────┤│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2195號│95年度毒偵字第496號│95年度毒偵字第49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262號│95年度訴字第457號│95年度訴字第457號││├───┼───────────┼───────────┼───────────┤││日期│95年8月8日│95年7月18日│95年7月18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5年度易字第262號│95年度訴字第457號│95年度訴字第457號││├───┼───────────┼───────────┼───────────┤││日期│95年8月31日│95年8月14日│95年8月14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