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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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松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松亨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松亨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本院刑事案件告知單各1份在卷可查,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39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折算1日確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103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上開二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
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6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編號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5月│││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04日│106年12月27日│107年0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毒偵字第2097號│7年度毒偵字第939號│7年度偵字第427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390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31│107年度訴字第664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03月14日│107年07月16日│108年03月28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390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31│107年度訴字第664號││判決│││號│││├────┼──────────┼──────────┼──────────┤││判決│107年04月02日│107年08月20日│108年04月12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備註│7年度執字第1596號、│7年度執字第3976號、│8年度執字第1677號│││107年度執更字第1053│107年度執更字第1053││││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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