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92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9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凱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5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凱南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後淨重合計參點貳玖柒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120小時」更正為「72小時」,第10行補充更正為「於108年2月13日持…搜索票在被告所在地及居處執行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手機4支等物」,及證據部分補充「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再犯本案,足見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未直接侵害他人,惡性與危害相對較輕,衡酌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犯罪動機、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2.348、
0.949公克,合計3.297公克)乙節,有該醫院108年4月15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為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行動電話4支,與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涉,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侑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573號被告黃凱南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之4居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凱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依貴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民國93年8月30日釋放出監,並於93年8月31日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4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貴院以94年度訴字第437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2月14日10時36分為警採尿前120小時內某時,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1居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因執行販毒案件,於108年2月13日持貴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於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等物,並採集被告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性,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黃凱南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及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影本各1紙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檢察官李侑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